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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