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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