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19-02-03 04:05:17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链接】(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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