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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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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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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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1.5分 |
1.5分 |
6分 |
4.5分 |
4.5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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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2分 |
4分 |
6分 |
2分 |
6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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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1分 |
2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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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
8分 |
8分 |
—— |
8分 |
——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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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2.5分 |
14.5分 |
14分 |
15.5分 |
12.5分 |
13.5分 |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10单元 票据权利
【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76)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考点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P76)
1.按期提示
【相关链接1】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考点3】付款请求权(P79)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
表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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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类型 |
起算点 |
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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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的汇票 |
出票日起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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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商业汇票 |
到期日起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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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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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出票日起 |
10日 |
(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拒绝付款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上存在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付款人拒绝付款、被追索人拒绝支付票款)。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例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考点4】追索权(★★★)(P83)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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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①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公示催告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及效力
①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④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3.普通诉讼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6】票据权利时效(★★)(P78)
1.票据权利时效的确定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权利时效的意义
(1)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3-11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和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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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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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追索 |
再追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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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 |
自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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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
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
银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