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
分析表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
单选题 |
1.5分 |
1.5分 |
6分 |
4.5分 |
4.5分 |
1.5分 |
|
多选题 |
2分 |
4分 |
6分 |
2分 |
6分 |
2分 |
|
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1分 |
2分 |
2分 |
|
不定项 |
8分 |
8分 |
—— |
8分 |
—— |
8分 |
|
合 计 |
12.5分 |
14.5分 |
14分 |
15.5分 |
12.5分 |
13.5分 |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9单元 票据行为
考点1:出票(★★★)(P80)
1.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
(2)交付票据。
2.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无效
表3-8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
表明“××票”字样 |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 (承诺) |
√ |
|
出票金额 |
√ |
√ |
√ (可补记)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 (可补记)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相关链接1】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相关链接2】金额:(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相关链接3】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和相关费用。
考点2:背书(★★★)(P81)
1.背书种类
表3-9
|
种类 |
目的 | |
|
转让背书 |
转让票据权利(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
|
非转让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 |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
质押 背书 |
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在线题库 |
抢先试用 |
|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在线题库 |
抢先试用 |
更多2019年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加入初级会计职称学习群:763834992,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考点3】承兑(★)(P82)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4】保证(★★)(P82)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依然是有效的)。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2016年)
A.保证人在汇票上表明“保证”字样
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答案】C
【解析】(1)选项A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2)选项B:属于可以补记的事项。
【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日期中,属于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是( )。(2015年)
A.背书日期
B.出票日期
C.承兑日期
D.保证日期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均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予以规定,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1)选项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C: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3)选项D: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