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一、单选题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A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B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C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
D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
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3.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2002年10月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违约行为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履行,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6.时值寒冬,甲到集市上买狗肉,看到乙在出售韩国肉狗且提供当场免费宰杀服务。甲遂以200元买了一只狗,并付清了价款。甲正要将狗带走,乙表示其可以提供当场免费宰杀、剥皮等服务,甲欣然同意。宰杀狗的过程中,发现狗的腹中有狗宝一只,可作中药,且价值不菲。双方遂为其归属发生争议。则:()
A买卖合同成立,但因无偿承揽的存在,交付以占有改定形式完成,应归甲所有
B是乙饲养的结果,甲未付出任何劳动,所以应归乙所有
C此时狗尚为乙占有,尚未完成交付,因此应归乙所有
D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折价平分
二、多选题
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C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如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依法中止
D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2.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A在主从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甲方享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B债权人甲方和债务人乙方享有履行抗辩权
C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3.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A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B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C代位权受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D撤销权受“1年”和“5年”两个期间的限制
4.上海某甲公司向广州某乙公司合同订购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双方约定,乙公司分三批向甲公司交付,每批货物在甲公司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甲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与第一批货物不能配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B甲公司不能解除第一批货物合同,因为该批货物甲已验收,并支付货款C.甲公司可以解除第二批货物的合同D.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批货款,甲公司有权拒绝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0万元,约定甲公司每迟延交货1天,依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农产品购销合同,将该批农产品转售给丙公司。但甲公司由于收购不畅,迟延了30天才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因此未能及时向丙公司供货,根据其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共支付违约金2万元。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而致乙公司损失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总计35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金
C乙公司可依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该违约金低于乙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5000元的赔偿金
D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下列情形中,属于抗辩权的有:()
A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甲先提供货物,货物验收入库以后乙支付货款,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证,甲要求乙提供保证,乙找到丙,保证人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与甲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但是债务到期了,乙仍然不能支付货款,于是甲找保证人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以未对乙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甲乙签订买卖汽车合同,以一辆奥拓车为标的,乙误以为是一辆奥迪车。甲请求乙交付货款,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C甲于2000年1月1日向乙借了2万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乙后面因为忙而一直没有催甲还钱。到2003年1月1日才想起。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
D甲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乙公司则因损害甲公司的财物,而需要赔偿甲公司2万元。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则主张抵销权
7.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乙公司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8.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便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甲和前妻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甲告诉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日2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B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
C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
D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9.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
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10.张某将其“风神”轿车一部送维修店修理,共花修理费2万元整。双方约定,完成修理工作后,张某先将车提走,五日后付款。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因此维修店不得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B因轿车的价值远远高于修理费,因此维修店不得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C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顺序,维修店不得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D如果维修店能够证明张某无支付能力,则其可以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
11.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B[考点】代位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排除A.C.D项。应当指出,代位权被人民法院认定成立的,债务发生转移,债务人免除相应的债务。
2.【答案】B[考点】撤销权[解析】(1)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
3.【答案】C[考点】抗辩权[解析】(1)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项。
(2)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项。
(3)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项,排除D项。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参照《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缔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选择C项。
4.【答案】D[考点】代位权[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答案】A[考点】抗辩权[解析】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6.【答案】A[考点】合同的履行——所有权转移时间[解析】孳息归所有权人是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交付在一般情况下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交付作为孳息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符合孳息归所有权人的一般原则。本案中,交付以占有改定形式完成,所以狗宝应归甲所有。
二、多选题
1.【答案】ABC[考点】代位权[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肯定A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故肯定B、C项,否定D项。
2.【答案】CD[考点】抗辩权[解析】(1)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故A.B项错误。
(2)《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故肯定C、D项。
3.【答案】ABCD[考点】代位权和撤销权[解析】(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肯定A项。
(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肯定选B项。
(3)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对债务人无胜诉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胜诉权,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亦无胜诉权,因此选择C项。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年”为除斥期间已经盖棺论定,“1年”尚有争议。
4.【答案】ACD[考点】先履行抗辩权、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解析】《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分批交付合同,乙公司第二批货物的交付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因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致使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不符合同目的,甲公司可以就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因为第二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互相依存,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同时乙公司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在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甲公司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因此,A、C、D三项是合乎题意的。
5.【答案】CD[考点】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的之间的关系[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5万元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5000元的赔偿金。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正确选择项是CD。
6.【答案】AC[考点】抗辩权[解析】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只有强制执行不足的部分,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撤销权与抵销权为形成权,不是抗辩权,所以BD错误。
7.【答案】AC[考点】撤销权[解析】本题涉及到对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理解。依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8.【答案】ABD[考点】撤销权的行使和条件[解析】本案中,乙在债务人甲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A错误。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错。
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9.【答案】AB[考点】抗辩权[解析】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因此答是AB。
10.【答案】ABC[考点】留置权[解析】A错误,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B错误,不能因为轿车的价值高于修理费而阻碍留置权的行使。C错误,留置权的行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顺序无关。D正确。
11.【答案】AC[考点】提存[解析】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适于提存的,可以变卖后提存价款(《合同法》第316条)。本案中,乙的理由不正当,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提存费用由乙支付,答是A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