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最新考点详解: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9-02-22 12:12:18

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最新考点详解: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1,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虚构与保障。

2,《教师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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