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黄河进出口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105951000),自行进口日本产钢材一批。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应填报为:
(1)北京黄河进出口公司(1105951000)
(2)北京黄河进出口公司
(3)1105951000
【答案】:(3)1105951000
【浅析】:《规范》规定:“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使用单位。备有海关注册编号的收货单位,收货单位栏必须填报海关注册编号。该题所及货物,是北京黄河进出口公司为本企业自行进口。因此,收货单位应填报为:1105951000(北京黄河进出口公司)。
2.北京服装进出口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101910030),委托北京顺义服装厂(海关注册编码1111950030),来料加工服装一批。但是,该合同《加工贸易手册》上的“收货单位”为北京大兴服装厂(海关注册编码1113950800)。后经海关同意,变更为北京顺义服装厂。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应填报为:
(1)北京服装进出口公司(1101910030)
(2)北京大兴服装厂(1113950800)
(3)111195003报关员
【答案】:(3)1111950030
【浅析】:《规范》规定:“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使用单位。备有海关注册编号的收货单位,收货单位栏必须填报海关注册编号。加工贸易的收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货主单位”一致。该题所及货物,进口后是由北京顺义服装厂具体加工完成的,因此,收货单位应填报为:1111950030(北京顺义服装厂)。
3.中科院某研究所(海关临时注册编码1108390050),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地震监测仪5台。该仪器进口后,准备送往云南玉溪 地区地震局(海关临时注册编码5306990010),地震监测点使用。该仪器
进口申报时提供的《征免税证明》上的“收货单位”为中科院某研究所。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应填报为:
(1)中科院某研究所 (1108390050)
(2)1108390050
(3)云南玉溪地区地震局(5306990010)
【答案】:(1)中科院某研究所
【浅析】:《规范》规定:“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使用单位。备有海关注册编号的收货单位,收货单位栏必须填报海关注册编号。减免税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应与《减免税证明》上的“申请单位”一致。该题所及货物《减免税证明》上的“申请单位”为中科院某研究所,根据题目可知,该单位没有海关注册编号(1108390050是海关临时注册编号)。因此,收货单位应填报为:中科院某研究所。
4北京某合资企业,经海关同意,将原从美国洛杉矶港(港口航线代码3154),海运免税进口的投资设备,结转给另一个合资企业,作为该企业的投资设备。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指运港”应填报为:
(1)中国 (142) (2)洛杉矶港(3154) (3)中国境内(0142)
【答案】:(3)中国境内或0142
【浅析】:《规范》规定:“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同时,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所示,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0142)。该题所及货物,是原进口的投资设备结转给另外一个合资企业的。其在结转过程中并未实际进出境。因此,指运港应填报为:中国境内或0142。
5.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向荷兰海运出口设备一批。该设备在天津新港装船后,经香港港(港口航线代码1039)马来西亚的马六甲港(港口航线代码1393)运往荷兰鹿特丹港(港口航线代码2309)。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指运港”应填报为:
(1)香港港(1039) (2)马六甲港(1393) (3)鹿特丹港(2309)
【答案】:(3)鹿特丹港(2309)
【浅析】:《规范》规定:“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同时,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所示,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该题所及出口货物,最终目的地是荷兰的鹿特丹港,因此,指运港应填报为:鹿特丹港或2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