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关员考试专项练习题-判断(38)

发布时间:2019-02-22 14:00:51

1.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2.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均不得超过200天。

3.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4.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5.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审批。

6.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7.转关是指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8.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属于法定减免税货物。

9.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口。 

10.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1.【对】本题知识点为黄金进出口准许证适用范围。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因此本题判对。
2.【错】本题知识点为贸易救济相关措施管理期限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自实施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因此本题判错。
3.【对】本题知识点为出境修理期限。海关规定,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因此本题判对。
4.【对】本题知识点为保税物流货物含义。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因此本题判对。
5.【错】本题知识点为暂准进出境延期审批。海关规定,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因此本题判错。
6.【对】本题知识点为ATA单证册货物损毁处置。海关规定,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因此本题判对。
7.【对】本题知识点为转关含义。转关是指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因此本题判对。
8.【错】本题知识点为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因此本题判错。
9.【对】本题知识点为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程序。海关规定,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元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口,并按照海关对原进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的税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因此本题判对。
10.【错】本题知识点为出料加工后续处置。海关规定,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因此本题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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