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2.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因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可免予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海关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
6.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关长批准,径行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前,必须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自耽误法定申请期限之日起继续计算。
答案 1.【对】2.【错】3.【对】4.【错】5.【对】6.【错】7.【错】8.【错】9.【错】10.【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