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外,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
2.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对租赁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租金分期支付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或者分期缴纳税款;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也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3.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4.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在申报前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并提供事先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
5.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6.珠海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7.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到区外境内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应当比照海关对暂准出境货物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9.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答案:1.【对】2.【对】3.【对】4.【对】5.【错】6.【对】7.【错】8.【对】9.【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