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1日–30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肉品冷库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对新疆的冷库肉品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在乌鲁木齐、巴州、哈密、昌吉和吐鲁番五个地、州(市),发现5家经营水产肉品的公司和数十户经营者,经销来自境外不合格肉品共107.248吨、价值82.73万元。其中新城疫疫区巴西的鸡副产品88.981吨、口蹄疫疫区巴西和猪瘟疫区德国的猪副产品14.945吨、口蹄疫疫区巴西和阿根廷的牛副产品3.322吨,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查封。2001年7月1日–20日,经进一步调查和取证,证实上述动物产品均是在我国发布有关公告后生产和流入我国境内的,且无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属非法进境的不合格肉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向经销商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组织对上述不合格肉品予以销毁处理。
二、案情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疫区的动物产品进境,如特殊需要,必须经国家局特许审批许可方允许进境。对于巴西发生口蹄疫、新城疫,阿根廷发生口蹄疫、德国发生猪瘟的情况,我国已相继发布了公告,禁止其偶蹄类动物产品、禽类产品、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上述动物产品的进境并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许可,且无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属非法进境,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做销毁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进入新疆的上述动物产品主要来自沿海市场,这些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是在我国发布禁止进境公告后非法进境的。
3、进境肉品未加贴检验检疫标识,对已经流入国内批发市场和零售渠道的进境肉品进行监督检查难度较大。 一、案情介绍
2001年6月21日–30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肉品冷库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对新疆的冷库肉品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在乌鲁木齐、巴州、哈密、昌吉和吐鲁番五个地、州(市),发现5家经营水产肉品的公司和数十户经营者,经销来自境外不合格肉品共107.248吨、价值82.73万元。其中新城疫疫区巴西的鸡副产品88.981吨、口蹄疫疫区巴西和猪瘟疫区德国的猪副产品14.945吨、口蹄疫疫区巴西和阿根廷的牛副产品3.322吨,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查封。2001年7月1日–20日,经进一步调查和取证,证实上述动物产品均是在我国发布有关公告后生产和流入我国境内的,且无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属非法进境的不合格肉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向经销商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组织对上述不合格肉品予以销毁处理。
二、案情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疫区的动物产品进境,如特殊需要,必须经国家局特许审批许可方允许进境。对于巴西发生口蹄疫、新城疫,阿根廷发生口蹄疫、德国发生猪瘟的情况,我国已相继发布了公告,禁止其偶蹄类动物产品、禽类产品、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上述动物产品的进境并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许可,且无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属非法进境,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做销毁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进入新疆的上述动物产品主要来自沿海市场,这些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是在我国发布禁止进境公告后非法进境的。
3、进境肉品未加贴检验检疫标识,对已经流入国内批发市场和零售渠道的进境肉品进行监督检查难度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