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刑法经典案例分析详解:假释期犯罪

发布时间:2019-02-06 15:17:48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 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 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 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 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 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 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阅读更多学历试题,请访问生活日记网 用日志记录点滴生活!考试试题频道。
喜欢考试试题,那就经常来哦

该内容由生活日记网提供.